【快讯】2007司法考试考点解析: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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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不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因此刑法总则专门规定了这些犯罪形态的成立要件,司法实践中对这种行为进行正确的定性和量刑。 由于他们的特殊性,司法考试很受两者欢迎,每年的考试中总是分布着相当多的分数,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
犯罪未遂----企图达到目的而不能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实行犯罪,因犯罪者意志以外的理由未成功是犯罪未遂”,必须具备几个条件。
(一)已经实行犯罪
执行犯罪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的着手是开始执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刑法分则规定,因为这是明确某一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以刑法分则为基础。 但是刑法的规定是抽象的和粗略的,因此在明确某一行为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必须结合具体事件的不同优势加以考虑。 比如,持刀杀人,在行为人没看见受害者之前,很难说实行了杀人。 但是如果下毒杀人,就不需要目击受害者。 如果开始把毒药放在受害者的食物里,就会动手杀人。
(二)犯罪未成功
我国刑法界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有犯罪目的达成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构成要件整治说等,但本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整治说合理,对应犯罪既遂的概念,适用于结果犯、危险犯及目的犯等各种犯罪 即犯罪未成功意味着犯罪行为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
(三)犯罪没有成功是基于犯罪者意志以外的理由
犯罪者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违背犯罪者的本意,感到不能客观完成或者主观完成犯罪的原因。 犯罪者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第一,受害者的抵抗,第三者的阻止等行为者自己以外的实际障碍。 2、行为人自身完成犯罪的能力不足。 比如体力不足,经验不足等。 3、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 认为发生了危害结果而离开现场的情况下,实际上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等。
二、中止犯罪----达到目的,不欲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比较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是犯罪中止。” 构成犯罪中止需要以下条件。
(一)犯罪过程中必须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只发生在犯罪过程,即犯罪准备、犯罪执行、执行结束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完成前停止,因此犯罪完成后自动恢复或自愿赔偿损失不能被认为是中止,应该承担犯罪的已决刑事责任。
(二)必须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自动中止犯罪是指行为人停止可以按照自己意愿进行的犯罪活动,在行为人自己有完成犯罪的可能性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 如果行为人因受到干扰或害怕自己无法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进程,则不是自动停止犯罪,而是因为被停止犯罪,所以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中止犯罪的自动化不限于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 在执行结束犯罪结束前,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积极的行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是犯罪中止的自动化表现。
让行为者自动中止犯罪、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动机多种多样: 1、真诚悔悟,认识犯罪的危害性,出于对受害者的同情、同情,不忍心加害受害者。 3、将来解决案件,害怕受到法律制裁。 动机如何,不影响自动中止的成立。
(三)必须彻底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比较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彻底制止犯罪就是打消行为者完成这种犯罪的想法,不再实施这种犯罪。 否则,如果行为者感到时机不对,暂停犯罪并在适当的时机实施,则不是彻底停止犯罪,而是犯罪进展的暂时中断。 打消完成这种犯罪不实施这种犯罪的想法,对于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的犯罪来说,不能理解行为人从此以后不实施任何犯罪。 另外,要求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必须达到足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程度。 例如,李某想杀了妻子,所以在吃饭中下毒,妻子吃了后,腹痛忍不住,李某惠的心突然出现,把妻子送到了医院,但由于其妻子中途死亡,李某有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但他的行为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因此,没能中止犯罪。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第一区别
从以上解体可以看出,犯罪未完成是否是犯罪者意志以外的原因,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执行后犯罪中止的标志,关于犯罪未遂和预备阶段犯罪中止的第一个区别也在这里。 当然,这一理论探讨只是抽象的概括和总结,在实践中,如何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需要我们结合范式,具体问题具体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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