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热点七:官员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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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官员问责制
官员问责制是政府及其官员所有行为和结果所必需的,可以追究责任的制度。 其本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制约,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的行为,最终达到将权利用于民众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加强和确定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比较有效的制度。
2 .实施官员问责制的重要作用
第一,有助于提高官员的责任感
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责任总是同一个东西的两面,在接受人民赋予的东西方面必须承担必要的责任。 但正如门德斯鸠所说,“所有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永远不变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采用权力,直到遇到极限。 ”。 官员是行政权力的把持者,也是行政资源的分配者。 如果官员能在不受严厉惩罚的情况下获得很多利益,进行廉价低风险的违法犯罪,他们利用权力获得私利的欲望就会越来越大,不法行为也会越来越频繁,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带来损失。 因此,为了规范官员的行为,防止违法乱纪,必须提高官员的责任感,建立系统完整的问责体系。 在“官员问责”制中,不仅仅是贪污受贿的干部受到惩罚,官员不知道权力的真正含义,该权力没有为民使用,如果被要求,相关的话,就会失去责任追究责任。 说明责任制“有责任,责任平等”基本上很好地表达了对官员责任感的要求,有助于提高官员的责任感。
第二,有利于完全干部可以上下的选拔机制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上得去”方面进行了许多大胆的尝试,采取了很多积极的措施。 但是,在“能下”方面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在人事制度中,“能上”和“能下”密切相关,相辅相成,“能下”的路线不畅,会影响“能上”事业的顺利进行。 建立官员问责制度,对领导干部失职错误行为实行硬性的制度约束,沟通“可以往下走”的途径,让无所事事者下台,让无所事事者上台,最终“能力者上,凡人下”
第三,有利于limin的整理
领导干部是特殊的职业,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担负着重要的使命,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 进入制度化操作水平的官员的问责,给太平“官念”带来了冲击。 这种官员问责制给中国4000多万各级干部的职业带来了风险,成为了官员高风险的职业。 只要履行职责,就像面对深渊,踏上薄冰一样,总是需要两种意识。 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 总是具备三种能力:学习能力、注意能力、协调能力,只有做好各本职工作,才能适应新的要求。 而且,在官员问责制的理念下,管理干部、干部的部门从“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转变,谁用的干部由谁管理,干部失误,失职,管理干部和干部的部门负有连带责任。 这是为干部主管部门聘用干部多次采用德才标准,选拔任何“可靠、有能力、能干事、工作”的干部,而且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让他们为人民掌权,从而limin
3 .目前在实施官员问责制方面面临的首要课题
(一)权利责任不明确是实施官员问责制的第一障碍
由于历史原因、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中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部分职责不明确,权限不确定,追究责任时出现了相关部门互相负责、互相脱皮的情况。 在问责过程中,问责者具体承担的是指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其他责任不明,以及党政府间、不同阶层间、正副职间的责任应该如何明确,不能下多少结论。 责任、权利不明确的话,责任人就会变得不明确,说明责任的效果会打折扣,责任体系不确定的说明责任制度只是装饰品。 所以,官员问责制的重要基础之一是确定各官员的权力和责任,问责者应该是承担确定责任的官员,现实中这方面还不够。
(2)问责主体事实上是单一的,但从上而下,有损问责的公平性
所谓问责主体,谁来负责问责? 在我国官员的问责过程中,问责主体比较单一,我们正在执行越来越多的“上问题下”的同质化问责,即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 实际上,政府官员只有在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下才具有公共权力,其责任对象必须是人民,官员问责的主体也必须是人民大众。 根据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有宪政至高的质量查询权。 但遗憾的是,许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没有体现出来。 上级问责确实是重要的方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如果问责制只是上级追究下级责任,上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很难保证问责结果的公平性。 因此,问责主体不足,问责不公正和问责不确定,是目前实施董事问责制面临的首要课题。
(三)问责的法制和程序不完整,影响问责的效率
一点上被追究责任的官员,无论是被免职的,还是因责任辞职的,很多都是在行政层面进行的,追究其责任不是根据专业的问责制法进行的。 行政上的官员问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责任政府的理念,但由于相应的法律制度没有得到支持,所以在执行中经常存在不明确性。 在迄今公开的“问责”的所有例子中,除了几个主要领导人外,公众没有证明其他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问责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这在“问责”的表面上会追究大民心的“责任”,但结局依然是“倾听”令人困惑。 这样的“问责”,结果可能令人高兴,但效果令人怀疑。 而且,“问责制度”如果不能实现法制化和程序化,可能会扩大上级领导的裁量权,甚至用主要领导的一句话引起这样的负面影响。 所以,官员的问责不按规则进行,如果没有法律保障,就会失去原意。 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4 .完全官员问责制的首要途径
(一)合理划分权利责任,决定问责的对象和范围
要打破这一主张,重要的是一边找到应该负责的人一边承担责任。 现在中国政府各部门间、政党间、行政机关间、正副职间的权利划分不确定,功能重叠。 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确定机构职能及其员工的职责,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哪些官员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而且,问责的时候必须分析责任和事件的关联点和因果关系,关于问责的事情,应该追究哪个级别的官员,只能看事件本身和直接的关联性和因果性,结果很多。 应该尽快与国际接轨,在权利和责任应对的大致上下,建立责任意识,把问责范围从“贪官”扩大到“庸官”,对决定失误的官员也要追究责任,让官员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严格从政
(二)逐步建立民主问责制
真正的“问责”来自制度的硬性规定、来自民众和舆论的柔和压力、来自官员自身的道德自觉、更深的政治气氛,即来自人民代表大会、媒体、上级、民众等多个主体的问责。 如果只是上级的“组织安排”,这不是人们期待的真正的“问责”。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的问责。 其次,媒体对民众负责。 而且公民的知情权需要媒体的帮助。 民众的知情权是向官员问责的前提。
(三)官员问责制化、程序化
在问责的法制化过程中,严密详细的条文约束使执行者和犯法者都必须依法行动,违纪、行政不作为的官员也受到规章制度的制约,将法规的冲击转变为从业警戒,认真完成业务任务。
首先,官员问责制必须法制化。 为了建立真正的问责制度,使之更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建立适当的法律体系。 其次,责任追究程序。 正当程序是任何健全的制度必须的要素,是防止问责制沿着法治轨道前进,陷入人治误区的保证。 问责程序涉及问责全过程的各个方面,副本很多,但以下三点更紧迫。
一是责任的认定过程。 如果有确定的责任区分,就有必要按照一定的步骤认定责任的归属、严重性等。 否则,会发生“替罪羊”的问题,有可能偏离问题的本来目的。
第二个是问责制的启动过程。 也就是说,能引起对利益攸关方问责的情况也称为触发机制。 也就是说,能引起对利益攸关方问责的情况也称为触发机制。
第三是问责的应对步骤。 被追究说明责任的官员用什么顺序说明自己的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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