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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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
民事关系的对象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的。
民事关系的首要对象是:
1 .东西。 物体存在于人体之外,受人力支配的同时能满足人类的任何需要,是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 .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行为是为了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首先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等行为(货物运输、工作完成等)。 保管、运输、加工加工、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对象是行为。
.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由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 知识成果是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 .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 人身利益是人权法律关系的对象。
另外,一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可以是某民事权利(例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对象是权利)或民事义务(例如,即使是债务转移合同的对象被转移的债务)。
四、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发生、变更或者消灭首先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 但是,民法的规定本身并不直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除。 只有在发生导致民事结果的客观情况时,民事法律关系才会发生、变更或消失。 根据这些法律引起民事结果的客观情况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主体
民法是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其第一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 .民法上的“财产”一般是指金钱、财产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平等的性质,其通常的优势是: (1)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 (二)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2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首先有财产支配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全部关系)、财产流通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知识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遗产继承关系。 财产支配关系是人们对财产的占有和利用产生的社会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自身密切相关,是没有财产复印件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源于人格和身份。 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是主体根据姓名、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荣誉等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父子关系、配偶关系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有:1.非财产性质。 2 .不能与特定的人自己分离。 3 .平等性质
二、民法基本上是大体
民法的基本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规范,是民法制定、解释、执行、研究的出发点。 我国民法的基本内容大致如下。
(一)平等大体上是
(二)意志自治大体上
(三)诚实信用大致
(四)不得滥用权利
主体、副本、客体构成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可或缺。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法上的“人”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及其他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不法者团体)。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国家在民事活动行业被视为“公法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复印件;
民事法律关系的副本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向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的法律利益,必须依法是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一定的行为约束。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
民事关系的对象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的。
民事关系的首要对象是:
1 .东西。 物体存在于人体之外,受人力支配的同时能满足人类的任何需要,是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 .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行为是为了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首先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等行为(货物运输、工作完成等)。 保管、运输、加工加工、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对象是行为。
.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由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 知识成果是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 .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 人身利益是人权法律关系的对象。
另外,一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可以是某民事权利(例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对象是权利)或民事义务(例如,即使是债务转移合同的对象被转移的债务)。
四、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失的客观情况的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事情。 事情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下不转移的客观现象。 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第一: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不使用、无法克服客观状况。 (二)时间经过。 一定的时间经过可以依法导致一定的法律结果的产生。 (三)人的出生和死亡。 自然人的诞生会导致这种自然所有人身权利的发生。 自然死亡会导致继承关系的发生,也会导致婚姻法律关系的消失。
2 .行为。 行为是民事主体的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中既有积极的活动(称为“为”),也有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为”)。 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必须由法律引起民事法律结果的产生,其中第一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法律只根据行为产生的一定事实直接赋予其法律结果的行为。 其一,有不当利益、无因管理、民事主体生产、创作、发明创造等活动。
(二)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并取得一定民事法律结果的行为。 其一,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三)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违反当事人实施的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一,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自然人
自然人是根据自然法则出生而活着的人。 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被称为该国公民。 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法律。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 .自然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具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的诞生,为自然人享受一生。
在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以婴儿活着离开母亲身体的时间为准。 对此,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几个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确定规定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产生。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说明为准。 没有户籍说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说明为准。 没有医院说明的,参照其他相关说明认定。 ”。
未出生的自然人(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不能承担民事义务。
但是,根据保护我国的继承法第28条,胎儿出生后的好处是“遗产分割时,必须保存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尸体,保存部分由法定继承处理”。
2 .终止自然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自然人死亡之前结束。
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死亡宣言。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或绝对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结束。 在我国,自然人死亡的时间通常应该以自然人心脏停止跳动的时间为准。 明确自然人死亡的时期对继承关系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此应该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死亡时期进行认定。 但是,登记在户口本上的死亡时间和自然人实际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必须以实际死亡时间为基准。
宣告死亡也称为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法律推定长期失踪的自然人死亡的。 宣布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用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大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规定自然人实施的权利的一切民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8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另外,未满16岁、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第一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范围内,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但是,在法定范围外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3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实质上不能参加任何民事活动。 在我国,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未满10岁的孩子和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痴呆症患者。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也不能经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的,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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