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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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家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示具有担任相应等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使用者可以根据员工的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大体情况,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选择聘请。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后,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位任职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 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按照以下条件聘请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职务2年以上中专毕业并不具备担任会计职务4年以上的规定学历,作为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不满足上述条件者。 只能聘请会计师的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聘请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施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方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申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多次大致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质量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财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有会计就业资格,具有会计就业资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除本规定第六条所述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申请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除本规定第六条所述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业学历,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4年。
(三)毕业于两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从事会计工作两年以上。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一年以上。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在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对取得初级资格的人员,具备本规定第六条列举的基本条件,可以参加相应等级的会计专业技术树资格考试。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财政部负责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作、考试用书制作、考试事业实施、考前训练等相关事业的统一计划,从这里直接订货
人事部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问题,与财政部合作明确考试从业者的检查、监督、指导、合格标准。
各地的试验事业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刷、人事部、财政部印刷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这个证明书在全国有效。 各地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 资格证书每三年注册一次。 有资格者必须规定当地人事、财政部门到指定的事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等级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发行机构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资格证明和资格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本规定登记条件规定的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在考试登记年度的当月年底前。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具有会计就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申请海外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方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刷分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废除了1992年3月21日共同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颁发的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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