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银监会新年1号主席令:力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本篇文章2882字,读完约7分钟
《暂行办法》特别规定,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始衍生品交易,没有七个条件的,可以通过其总银行或地区总部的授权和统一运营管理达成条件。 这样,外资银行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
从3月1日开始,中国银监会制定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实施。 这是银监会本年度发布的第一号主席令。
另外,据知情人士透露,中国人民银行不仅计划了个人贷款资产证券化的管理方法,中国证监会期货部也在推进国债期货等衍生产品。 届时,三部委还将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在我国当前分工经营分工监督管理的环境下,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协调信息表达,不要在市场监督管理上立足。 》一位金融专家指出。
两年取得正果
2003年10月13日,银监会在其官网上发表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立即引起业界的广泛欢迎。 另外,业内人士预计,金融衍生产品的迅速发展将迎来“花样年华”。
在我国以往的金融市场中,金融衍生产品的规范和管理信监督管理层最头疼。 20世纪90年代,国家有关部门多次联合发文,严厉打击非法外汇期货交易活动,同时停止了发生违规操作问题的国债期货交易。
但是,正当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很强的市场诉求,更何况金融衍生工具的运用是外资银行的“优势”。 因此,中国金融衍生产品“适时”、“适度”迅速发展,成为业界专家学者和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 2002年,有关部门开始草拟《暂行办法》。
近两年来,经过许多讨论和编纂的修改,《暂行方法》最终从市场准入管理、内部控制机构、风险管理及相关处罚等方面,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制定了五章共计34条条文。
记者通过很多采访得知,“暂定方法”比征求意见的原稿更确定、明确“衍生产品”的定义。 在征求意见稿中,只确定了“衍生产品交易”,即“交易产品的价格由其他一个或多个基础金融资产或指数决定的交易”。 将来包括期货、交换和期权交易以来具有其他衍生工具特征的交易”。 《暂行方法》首先规范了衍生产品。 衍生产品是价值依赖于一个或多个基础资产或指数的金融合同,合同的基本类型包括长期、期货、交换(交换)和选项。 ”。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长期、期货、交换(交换)和选项中的一个或多个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暂定的方法将金融机构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分为两类。 一种是金融机构为避免自身资产、负债风险或获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另一种是金融机构为顾客(包括金融机构)提供的衍生产品交易服务。
新方法还强调了金融机构特别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企业、财务企业、金融租赁企业、汽车金融企业法人、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
盛情款待外资
一位金融专家认为,与以往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方法》给了外资银行越来越多的优惠政策。
例如,在市场准入方面,根据征求意见的原稿,金融机构申请开始衍生产品的交易业务需要健全的衍生产品的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这七个条件。 具备完整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解决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主管必须有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经验,没有不良记录。 至少必须有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业训练的半年以上的交易员2名、相关风险管理者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管理者或风险分析研究者至少1名,有没有不良记录的合适的交易场所和设备等待。
新方法特别规定外国银行分行申请衍生产品的交易,如果没有上述条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 其一,该分店(地区总部)必须对该分店获得从事衍生产品的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授权其二,该分店的所有衍生产品交易通过统一授权的总银行(地区总部)系统进行实时交易 上述两个是外资银行申请衍生产品交易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
对此,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研究者说,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但对于长期外汇交易、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的运用,外资银行已经达到了“炉火纯表”的水平 如果外资银行允许开始长期结算等中间业务,“他们很有竞争力”。
实际上,外资银行在我国开展业务以来,特别优先发展高附加值和高收益的中间业务,以及不消耗其他资金但收益高的投资银领域的业务。 据相关人士估计,截至2003年初,中国外资银行进行的出口结算业务占国内市场份额的40%以上。 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李扬宣布,如果外资银行能经营与中国资本银行相同的其他外汇结算业务,我国今后金融开放的4、5年间外资行的业务量将占一半左右的份额。 在少数中心城市,这个比例更高。
但是,一位业界人士指出,随着“暂定方法”的出现,国内越来越多的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参与衍生产品的交易业务,外资银行开展业务空之间的失真也很小。
外资银行界对“暂行方法”的反应很谨慎。 恒生银行大中华区业务总裁王连章表示,他不想对“暂行方法”之地内地业务带来的影响发表过多评论。 东亚银行西安分行长秘书也以不知道这个方法为理由,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
打开和关闭监管
但是,业界也有人担心“临时方法”的效力。
一家国有银行的业务员说,衍生产品的定义广泛,涉及证券、期货,因此在我国现在的分工经营、分工监督管理的环境下,“暂定方法”能否切实进行衍生产品的交易管理,是预测困难不可避免的问题
另外,银监会不仅喜欢衍生产品这一“香饕宴”,中央银行也在计划关于个人贷款资产证券化的管理方法,相信不久将公开。 证监会期货部也在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上有自己的表。 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督管理部副主任叶春和去年9月公开表示:“积极可靠地推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建立和快速发展,市场对利率类衍生品的诉求特别强。” 去年年底,该部门的另一位负责人也在债券会议上大力推升国债期货。
我认为三部委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的时间不太远。
“这关系到部门间的协调和更低价格的协调问题。 以往,由于部门协调不充分,监督管理不及时,不充分,形成市场预期的混乱,对金融机构的行为产生误解,为金融机构避免管制的行为提供了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监督管理方法越来越需要统一的协调指挥。 ”。 业界相关人士指出。
总之,《暂行方法》的实施给有条件地开始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金融机构带来一线光明。 迄今为止,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作为以前流传的工具,具有“跌落”的长期交易性质的业务在国内依然是新鲜的,处于小范围的试验阶段。 长期结算就是典型的例子。
我们知道,“长期结算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国内机构协商签订长期结算合同,约定将来进行结算或结算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权。 发生外汇收入或支出时,按其长期结算合同规定的币种、金额、汇率进行结算或结算。 这项业务是不引起现在国际上最常用的外汇风险,固定外汇价格的做法。
199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长期结算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同年4月1日,中央银行允许有对外贸易背景的中国银行独家办理贸易项目的人民币长期结算业务。 此后五年多来,中国银行在这项业务中处于垄断地位。 到2002年8月,中央银行先后向其他三家国有商业银行开放了这项业务。
标题:【要闻】银监会新年1号主席令:力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地址:http://www.jtylhs.cn/zzjj/20052.html
免责声明:郑州新闻网是全球互联网中文新闻资讯最重要的原创内容供应商之一,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郑州新闻网的作者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