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信托投资企业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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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信托投资企业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为了规范信托投资企业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资金信托业务各方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信托投资企业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方法》中所说的资金信托业务,是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企业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企业,信托投资企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处置的行为。
根据《方法》,信托投资企业进行资金信托业务得到的资金不是信托投资企业的负债信托投资企业管理、运用、处置信托资金形成的资产不是信托投资企业的资产。
根据《方法》,信托投资企业进行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不得发行债券,不得用委托投资证明书、代理投资证明书、受益证明书、有价证券代保管书及其他方法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不要借钱。 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这些媒体不能承诺信托资金不会受到损失,也不能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利益。
根据《方法》,信托投资企业进行资金信托业务,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集合地管理、运用和处置信托资金。 信托投资企业集体管理、运用、处置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各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方法》共23条,证明了立法依据、资金信托业务含义、信托资金与信托投资企业固有资金的区别、合同及合同签订中记载的第一复印件、风险揭示、转让手续、新闻披露方法等相关复印件。
标题:【要闻】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信托投资企业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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