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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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就产品的形状、结构或其结合提出的适合实用的新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和形状、图案结合的美感丰富,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必须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处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在必须采用中文的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学技术用语的情况下,必须使用规范语的外国人姓名、地名、科学技术用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情况下,应当写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提交的各种证明书和说明文件是外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判断为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附上中文译文。 逾期未附的,未提交该证明书和说明文件。
第五条邮寄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以发送的邮戳日期为提交日的邮戳日期不清楚的,除当事人可以提交说明的以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的日期为提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邮寄、直接发送或者以其他方式发送给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提交专利代理机构。 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情况下,文件发送到账单上指定的联系方式。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签发之日起已经过了15天,估计是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应当直接提交的文件,交付日期为送达日期。
文件发送地址不明不能邮寄的,可以用公告的方法发送给当事人。 公告之日起一个多月,这份文件视为送达。
第六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期限的第一天不在期限内计算。 期限按年或月计算时,以该最后一个月的该日为期限到期日,该月没有相应的日期时,以该月的最后一天为期限到期日的期限到期日为法定节日,节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到期日。
第七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专利法或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延迟,其权利丧失的,在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晚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证明理由,
当事人以正当理由延迟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其权利丧失的,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证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要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期限的,期限届满前,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证明理由,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24条、第29条、第42条、第62条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发明专利申请需要保密国家关于国防的秘密的,由国防专利机关受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需要对国防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必须交给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决定。
除前款规定的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有关主管部门在收到该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需要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保密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解决,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专利法第五条所称的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实际上只包括国家法律禁止的发明创造。
第十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期,除另有规定外,是专利法第28条规定的申请日期。
第十一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公司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
(2)通过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以外的任务创造发明:
(三)与退休、辞职或者转职后一年内编制的、原公司承担的本职或者原公司分配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事业单位。 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不对外公开本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技术资料等。
第十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者或设计人,是指创造性地为发明创造的实质优势做出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有组织的从业者、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从事其他辅助事业的人不是发明者或设计者。
第十三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给予一项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天分别就同一发明申请专利的,应当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明确申请人。
14条中国机关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15条除按照专利法第十条的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理由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有关说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
第十六条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一式两份申请文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必须满足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注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2人以上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发票另有声明外,以发票上记载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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