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工伤保险条例》亟待撰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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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是工伤吗? 公务员为什么不享受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条例》亟待修改
——采访全国律师协会劳动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智先生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许浩/北京报道
2007年2月,国务院决定全面整理现有的655项行政法规。 在这次整理中,修改《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呼声相当高。
今年2月22日,劳动社会保障部专门召开了条例改编意见座谈会,全国律师协会劳动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智参加。 为此,《中国经济周刊》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梁智先生。
《工伤保险条例》亟待修改
《中国经济周刊》:《工伤保险条例》备受瞩目,请介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体系。
梁智:事实上,《工伤保险条例》起源于《公司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方法来自《劳动法》的规定。
根据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关于劳动保障的规定如下。
第七十条,国家迅速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老年、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给予援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因劳动者残疾或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996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部发布了《公司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003年,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公司单位和国家机关等,为各类社会组织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经济周刊》:现在法律界要求制定《条例》的呼声相当高,你觉得《条例》有那些问题吗?
梁智:例如,《条例》的实施,在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因职工伤害和职业侵害而患有职业病的工人获得医疗急救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逐渐出现了不完善的地方,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尽快改编和完善。
我觉得《条例》有点问题,很明显。
例如,对工人来说,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必须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法律救济价格太高,规定程序太多,时间太长。 工伤和职业病的恢复还停留在理论讨论水平上,与可操作空之间和没有措施的其他一般民事赔偿相比,经济补偿标准过低的新发生的伤害事故和疾病不包括在“过劳死”等保障范围内。
对使用者来说,不参加社会保险,逃避劳动法责任的违法价格太低了。 另外,职业病确认归口管辖问题、职业病底调查事业、权利责任不明确等。
所以,现在修改《条例》迫在眉睫。
要更改焦点,请执行以下操作
《中国经济周刊》: 2月22日,劳动社会保障部召开了征求《条例》编纂意见的座谈会。 作为参加者,能介绍一下条例编纂的要点吗?
梁智:现在编辑的第一个意见是应该扩大工伤保险的受理范围,现在唯一的七种认定范围太窄了。 细化决定工伤保险受理时限和条件的证据采信和手续规定提高一次性不复职的辅助标准等。
例如,会议讨论了公务员是否进入《条例》的适用范围。
追求可追溯性,条例来源于当时的《劳动法》,其适用范围同样直接适用《劳动法》,但今年刚发布的《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最新迅速发展。 现在,《条例》既然要修改,就必须和最新的《劳动合同法》一致。
会议建议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制定,在更大的空之间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
我认为和普通劳动者一样,公务员应该有同样的工伤保险标准,享受同样的工伤保险待遇。
《中国经济周刊》:现在工伤事故频发,工伤认定成为法律纠纷的焦点,这次修改是否涉及到了这个焦点?
梁智:工伤认定也是现在《条例》的编纂要点之一。 《条例》列举了一些情况,但还不详细,不利于有关部门的具体操作和工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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