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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轨道交通法规审查。郑州地铁的这10种行为将受到处罚

来源:郑州新闻网作者:锦体更新时间:2020-07-14 02:31:02阅读:

本篇文章1183字,读完约3分钟

2013年12月28日,随着郑州轨道交通1号线的试运行,郑州正式进入“地铁时代”,这就需要一部地铁运营管理和市民乘车相匹配的法律。今年6月,《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9月23日经第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变更]

可以享受优惠或免费乘车的“儿童”

明确定义为“学龄前儿童”

与今年6月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版本相比,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的修改稿未作重大修改。在可以享受优惠或免费乘车的群体中,先前指定的“儿童”被明确定义为“学龄前儿童”。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法规审查与修改报告》中介绍,法制委员会按照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对法规进行审查,未提出重大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为适应郑州市轨道交通发展的新形势,保障轨道交通的建设和安全运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制定本条例。建议常委会在这次会议上批准和审议。

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的条例修订草案中,与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前一版本相比,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可以享受优惠或免费乘车的“儿童”被明确定义为“学龄前儿童”。根据《条例》:“老年人、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现役军人和残疾人可按规定享受优惠乘车或免费乘车。”

[权利和义务]

虽然《条例》已经过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媒体报道,但毕竟地铁和轻轨关系到每一个普通人的出行,为了让我们的乘车和交通秩序更加文明和谐,我们还是要在乘车时“赘述”你的权利和义务。

你的权利

《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票价由政府定价。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如果轨道交通因故障或紧急情况而无法正常运行,乘客有权持有有效车票,并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购买的车票金额退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及时支付。

行动不便的人可以在没有陪同的情况下进出车站,他们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寻求帮助。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提供便利和服务。

郑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渠道,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郑州地铁的这10种行为将受到处罚]

该条例在原有的基础上对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做了一些修改:原条例规定自行车不得乘坐地铁,现改为“不可折叠自行车”。

《条例》还规定,乘客有下列十项行为之一的,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元至100元的罚款。

十种行为包括:吸烟、随地吐痰、小便、嚼口香糖、乱扔垃圾、纸屑、包装材料等。;躺下、乞讨、表演艺术、收集垃圾等。;登上座位,追逐打斗等。;擅自摆摊设点、销售或者经销商品、分发广告材料的;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的;在火车车厢里吃饭;停车、堆放杂物、滑板、骑独轮车、骑折叠自行车等。;在自动扶梯上逆行;擅自拍摄电影、电视剧和广告视频的;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标题:郑州轨道交通法规审查。郑州地铁的这10种行为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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