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资料一:农村税费改革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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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2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考试的通知》,决定在安徽全省率先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考试。
□2001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扩大试点,积累经验”,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全面驳回试点。
□2001年4月25日,国务院决定保留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集中力量进一步做好安徽省试点”。
□2002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扩大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2002年扩大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青海、宁夏等16个省(市、自治区)。 加上原来的安徽、江苏( 2001年全面推开)、浙江、上海(这两个省属于“自费改革”)等,试验性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改革第一复印件可以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阶段性取消,两个调整和一个改革”:取消屠宰税,取消乡镇统一款,取消教育集资等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征收金和政府性基金。 三年的时间逐步减少到取消统一规定的所有劳动积累劳动和义务劳动。 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税征收方法,改革规定新农业税税率上限为7%的村庄提成征收和采用方法,以农业税额的20%为上限征收农业税,代替原来村庄的提成。
该《通知》首次提出“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排斥,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作,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求,是衡量农村税费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
□2003年3月27日,国务院提出“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事业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应结合实际,逐步缩小农业特税的征收范围,降低税率,最终为取消这一税种创造条件”。 当时,税金改革在全国被瓜分,中央财政为税金改革特别转移支付了305亿元。
□2004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公布了“一号文件”,逐步降低了农业税率,今年农业税率总体下降1%,取消了烟叶以外的农业特税。
□200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10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发表《政府实务报告》时表示,“从今年开始,中国将逐渐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以上,5年内取消农业税”。
□2004年3月23日,中央决定在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免税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个粮食主生产省(区)的农业税率下降3个百分点,剩下的省农业 农业税的附加与正税同步减少或取消。 现在全国已经有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免税或基本免税农业税。
常红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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